《食品卫生法》*三十条规定,进口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,**符合地区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 法的规定。进口前款所列产品,由口岸进口食品*检验机构进行*、检验。检验合格的,方准进口。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 行。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,应当提供输出国(地区)所使用的农药、添加剂、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。进口**款所列产品,依照国 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,尚无地区卫生标准的,进口单位**提供食品输出国(地区)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,经口岸进口食 品*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**卫生行政部门批准。 申报手续如下: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、装箱单、发票、合同、产地证、输出国 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、检验合格证、成份、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,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。进口预包装食 品中文标签**符合GB7718-94的规定,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出卫生证书,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。不 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,进口食品*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、销毁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 用等处理方式。